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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1.同一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
2.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
3.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
1.在施工期间,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建立考勤记录,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因个人原因请假的,应有书面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且在每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任职。
1.项目监理机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更换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1.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项目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最高配备人数在5人以上时,要配置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少于5人时,要明确1名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1.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3.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
4.组织编制和审批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查;
5.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监理专题会议;
6.组织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单位、个人安全生产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投标文件一致性,审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配备专业和委派制实行情况等;
7.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8.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
9.组织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
10.对严重隐患签发工程暂停令;
11.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2.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理规划;
3.编写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
5.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维护保养记录;
6.对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7.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加安全例行检查;
8.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参与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3.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1.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工作需要、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调整更换。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无故不到岗、有吃拿卡要情形的,要及时更换人员。
3.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可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
原文如下:
鲁建质安函〔202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531-51765165,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5日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配置,推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在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行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严格到岗履职,落实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落实质量安全管控责任,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督促项目限时整改,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品质,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工程项目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项目。
(二)监理人员范围。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在施工现场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0岁以上人员除外)。
三、配备标准
(一)人员数量。监理企业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试行)》(见附件),分阶段配备监理人员。同一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
(二)在岗时间。在施工期间,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建立考勤记录,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因个人原因请假的,应有书面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依规可以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且在每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任职。现场监理人员要合理安排休息、休假,确保施工期间现场有监理人员在岗。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三)更换程序。项目监理机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更换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的三分之一。监理人员更换后三日内,监理单位要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岗位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做到专业配套、业务熟练。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最高配备人数在5人以上时,要配置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协调现场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法定职责。配备人数少于5人时,要明确1名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工作需要、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调整更换。对于依法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此指南配备相应人员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监理人员清廉自律情况作为必查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无故不到岗、有吃拿卡要情形的,要及时更换人员。监理单位在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时,应征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见。
(三)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可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可积极建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和在线管控,适当减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提高监理效能,降低人员成本。
附件:1.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试行)
2.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 日
附件1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试行)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 单位:m2 N代表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 | 各 阶 段 人 数 (人) | |||||||||||||
基 础 | 主 体 | 装 修 | |||||||||||||
总监理 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总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总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
一般公共建筑 | 28层以下 | M<10000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2 | 1 | 4 | |
10000≤M<30000 | 1 | 1 | 2 | 4 | 1 | 1 | 2 | 4 | 1 | 2 | 2 | 5 | |||
28层以上 | M=30000 | 1 | 1 | 2 | 4 | 1 | 2 | 2 | 5 | 1 | 2 | 2 | 5 | ||
M>30000 | 以3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不足20000m2不计),各阶段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
住宅小区工程 | M<60000 | 1 | 1 | 1 | 3 | 1 | 1 | 2 | 4 | 1 | 2 | 1 | 4 | ||
60000≤M<120000 | 1 | 2 | 2 | 5 | 1 | 2 | 4 | 7 | 1 | 3 | 4 | 8 | |||
M=120000 | 1 | 2 | 3 | 6 | 1 | 3 | 4 | 8 | 1 | 4 | 4 | 9 | |||
M>120000 | 以12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不足20000m2不计),各阶段增加监理人员1人;超过200000m2,每增加30000m2(不足30000m2不计),各阶段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
轻钢厂房 | M<30000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
M=30000 | 1 | 1 | 1 | 3 | 1 | 1 | 2 | 4 | 1 | 2 | 1 | 4 | |||
M>30000 | 以30000m2为基数,每增加30000m2(不足30000m2不计),各阶段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
非轻钢厂房 | 跨度36米以下 | M<10000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
10000≤M<30000 | 1 | 1 | 1 | 3 | 1 | 1 | 2 | 4 | 1 | 2 | 1 | 4 | |||
跨度36米以上 | M=30000 | 1 | 1 | 1 | 3 | 1 | 2 | 2 | 5 | 1 | 2 | 2 | 5 | ||
M>30000 | 以3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不足20000m2不计),各阶段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
市政公用工程 | N<3000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3人。 | |||||||||||||
3000≤N<6000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合计4人。 | ||||||||||||||
6000≤N<10000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合计5人。 | ||||||||||||||
N=10000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人,合计6人。 | ||||||||||||||
N>10000 | 当工程造价大于1亿元小于5亿元,每增加10000万元(不足10000万元不计),增加监理人员1人;当工程造价大于5亿元,每增加15000万元(不足15000万元不计),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 ||||||||||||||
注: 1.面积是指单项监理合同中的项目面积。“一般公共建筑”的层数是指所有单体工程中的最高层数。 2.当层数为28层以上、面积不足30000m2时,按面积为30000m2配备人员。当非轻钢厂房跨度为36米以上、面积不足30000m2时,按面积为30000m2配备人员。 3.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本地监理人员的配备提出更高要求;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较高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可适当减少10%-30%,但应满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不少于1人;施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开工报审表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 4.表中人数不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要在此配置表基础上增加1人。 5.“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附件2
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
一、总监理工程师
1.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3.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
4.组织编制和审批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查;
5.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监理专题会议;
6.组织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单位、个人安全生产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投标文件一致性,审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配备专业和委派制实行情况等;
7.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8.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
9.组织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
10.对严重隐患签发工程暂停令;
11.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
1.按照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2.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理规划;
3.编写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
5.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维护保养记录;
6.对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7.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参加安全例行检查;
8.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理员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参与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3.填写巡视检查记录。